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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极为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旨在鼓励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劳社[2006]20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财综[2006]6号)、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21号)、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劳社办[2006]88号)。具体的内容如下:
一、已办理失业登记、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和高校毕业生凭《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毕业证》享受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和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和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纳项目。
二、可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求职困难或家庭困难的登记失业在中专技校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建立专门服务记录档案,提供“一对一”帮扶。
三、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根据其自愿,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落实财政贴息。
内江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06年9月7日 |